城乡居民医保低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三部分,以下是具体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门诊报销:普通门诊年度起付标准5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门诊慢性病病种共22种,报销比例70%,月限额为130元。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6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及以下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大病保险报销
普通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4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低保对象:起付线标准为70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在普通居民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范围: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救助标准:
门诊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8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5%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50%救助。
住院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60%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万元;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万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