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精神病监护人不需要精神病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这些个人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时,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即使精神病人具有行为能力,担任其监护人时也不需要他们的同意,而是由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和条件来决定。当然,如果精神病人有特定的意愿,法律也会尊重其选择,但这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可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