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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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医疗机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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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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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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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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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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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省外):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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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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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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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付线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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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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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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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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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同等级别提高2个百分点。
- 最高支付限额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其他特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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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除不予支付的医用耗材外,医用耗材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3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之间的,按60%纳入支付范围;单价8000元以上的按50%纳入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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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1次起付线。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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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住院前应了解所在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以便更好地规划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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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住院的情况,注意起付标准的减半政策,以减少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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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当地医保政策的变化,及时获取最新信息,确保享受应有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