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标准

广西退休职工住院报销标准如下:

  1. 起付标准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

  1. 报销比例
  • 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

  • 乙类药品费用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

  • 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 丙类药品及费用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和70%。

  1. 最高支付限额
  •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 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1. 个人承担比例
  • 三级医院:10%。

  • 二级医院:8%。

  • 一级医院:6%。

  • 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1. 特殊人群报销比例
  •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 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 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

  • 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 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 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这些标准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

提示: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本文所涉医学知识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建议。用药务必遵医嘱,切勿自行用药。本文所涉就医相关政策及医院信息均整理自公开资料,部分信息可能有过期或延迟的情况,请务必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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