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病人的亲属不同意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 法律依据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如果其他近亲属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可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 指定监护人 :
- 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法院介入 :
- 如果亲属之间无法达成一致,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也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裁决。
- 临时监护人 :
- 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监护人职责 :
- 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拒绝履行职责,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 :
-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应确保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其受到进一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