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约束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医疗行为。
- 尊重和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
-
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
合法权益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禁止歧视和虐待 :
-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 约束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
-
评估和判断 :医生在实施约束前,必须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判断。
-
告知患者 :实施约束时,必须告知患者约束的原因、姿势、地点、巡视时间等规范要求。
-
替代治疗手段 :法律规定应尽量选择其他治疗手段代替约束。
- 病历记录和告知义务 :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 非自愿住院的条件 :
- “非自愿住院”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病人必须经过明确诊断是严重的精神障碍;二是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和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
- 出院手续和权利保障 :
-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在受到约束时,其基本权利和尊严得到充分保护,同时避免滥用约束措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