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疗费用贫困户通常是可以报销的,一般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重保障制度来实现。具体情况如下:
- 基本医保:许多地区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或慢性病范畴。如林西县规定,居民医保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属于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范围内起付线至 1.4 万元按照 70% 报销,1.4 万元至 6 万元按照 80% 报销,6 万元以上按照 90% 比例报销。宜宾市则规定,城乡居民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含恶性肿瘤等)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 75% 报销,年度限额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医疗报销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总额不超过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大病保险:贫困户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若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还可通过大病保险进一步报销。一些地区对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有倾斜政策,如宁德市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普通参保人一半,报销比例各提高 5 个百分点,且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六盘水市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 3000 元,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无封顶线。
- 医疗救助:对于贫困户等困难群体,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若仍较高,可申请医疗救助。如佳县规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起付标准为 7000 元,超出部分按照 70% 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 10 万元。
部分地区还有针对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贫困群体的额外优惠政策。例如武城县人民医院对低保户、五保户的肿瘤患者免费进行放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