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国家规定的六种严重精神疾病及其上报要求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六种严重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
- 特点:与遗传因素密切相关,症状包括妄想、幻觉、思维被干扰等阳性症状,以及淡漠、缺乏驱动力等阴性症状。病程缓慢进展,复发率和致残率较高,多数患者需终生服药。
分裂情感性障碍
- 特点:兼具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的特点,表现为情绪不稳定和思维障碍。
偏执性精神障碍
- 特点:以持久的妄想为主要表现,常见妄想内容为被害妄想或夸大妄想。
双相情感障碍
- 特点:患者交替出现抑郁和躁狂发作,情绪波动显著,严重时可能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特点:由癫痫发作引起的精神障碍,表现为认知、情感和行为异常。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特点:智力发育低于正常水平,伴随精神障碍症状。
二、上报要求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上报要求如下:
上报范围
- 精神分裂症等六种严重精神疾病患者,若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必须进行发病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
- 责任报告单位: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
- 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后,医师需将患者信息及时报告给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报告时限
- 医疗机构需在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 若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
信息保密
- 患者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仅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方可公开。
三、相关法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并对患者权益保护作出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范围、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以参考《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