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2月1日起,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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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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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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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 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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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每人每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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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600元
- 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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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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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即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0%、65%
这些调整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并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建议参保人员了解这些政策变化,以便更好地利用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