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内异地医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
- 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将个人账户使用权授予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 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 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 广西已开通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病毒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0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需选定备案地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间,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备案地本人选定的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10种门慢治疗费用。
- 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 :
- 广西已开通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已联网的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及就医购药费用。
- 城镇医保报销比例 :
-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
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
-
在职职工:到医院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
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
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这些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更便捷的医保服务,特别是在异地就医和门诊慢特病管理方面。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减轻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