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 生命权 :
- 病人有权得到医疗与护理,生命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
- 知情同意权 :
- 病人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性及预后等有关自身生死存亡的问题。但由于精神病病人可能丧失理智,其知情同意权应予限制。
- 保密权 :
- 病人对个人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精神病病人的隐私及病情更要求严格保密。
- 自主权 :
- 病人对医疗措施的自主选择权,但对于发病期丧失理智的精神病病人,治疗护理上应强调医护人员的干涉权。
- 基本医疗权 :
- 精神病人有权获得适当的医疗救治,包括及时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护理。
- 免除部分社会责任权 :
- 精神病人可以豁免部分社会责任,以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 隐私权 :
- 精神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如病历资料、治疗过程等应严格保密。
- 受教育权 :
- 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有权利接受适当的教育,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 财产权 :
- 精神病人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婚姻自主权 :
- 精神病人在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他人不得干涉。
- 人格尊严权 :
-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 要求赔偿权 :
- 当由于医生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引发了医疗失误或事故时,患者及其亲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