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如下:
- 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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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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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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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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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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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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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上—2000元补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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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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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 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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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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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以上—2000元补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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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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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 门诊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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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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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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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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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 特殊人群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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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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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除《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形项目外,统一住院报销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执行分段原则,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报销比例20%,低于16周岁或高于60周岁的报销比例30%。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