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抑郁症病史的人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人, 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作证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具体到抑郁症患者,如果其抑郁症未影响其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那么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然而,如果抑郁症严重到影响了其认知和表达能力,那么他们可能不适合作为证人,其证言可能不会被法庭采纳,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抑郁症患者的作证问题,建议先进行医学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备作证能力。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其具备作证能力,那么可以正常提供证言;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其不具备作证能力,那么需要考虑其他证据或证人,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在涉及抑郁症患者的民事案件中,也需要考虑其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综上所述,有抑郁症病史的人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人,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医学鉴定结果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