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重度抑郁症并不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仅凭此理由要求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然而,如果抑郁症已经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例如导致其无法自主作出离婚决定,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其行为能力,并可能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一方患有抑郁症,但另一方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照顾,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调解而不是直接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对方有重度抑郁症并不一定导致离婚,具体是否离婚需要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及法院的调解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考虑离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