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假期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介绍。
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北京市的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一政策符合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一政策的调整反映了国家对人口问题的重视,特别是在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通过调整生育政策来应对人口结构的变化。
再生育条件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这些条件明确了再生育的具体情形,确保再生育政策的实施更具操作性和公平性。
假期政策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假期七日。婚假的延长有助于鼓励适龄青年结婚,促进婚姻市场的健康发展。
生育假和陪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这些假期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对生育妇女的关怀,特别是对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妇女,提供了更长的产假和陪产假,有助于保障母婴健康。
育儿假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育儿假的设立鼓励父母在孩子出生后的关键时期积极参与育儿,有助于减轻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
奖励与社会保障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这些奖励措施对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现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怀和支持。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是对职工因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的必要经济补偿。生育津贴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女职工的经济权益,减轻其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妇幼保健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保障母婴健康。
托育服务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这些措施旨在通过经济补贴和住房保障等手段,支持家庭养育子女,降低家庭养育成本。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对生育政策、假期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全面调整,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人口问题的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对家庭和生育的关怀和支持。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时间是什么时候?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时间分别为:
- 2003年7月18日:首次通过。
- 2014年2月21日:第一次修订。
- 2016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
- 2021年11月26日:第三次修订。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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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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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生育假:
-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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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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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
-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 育儿假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天数按照3岁以下子女数量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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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假:
-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以连续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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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假期:
- 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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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上述标准的加倍征收。
-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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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限制与处罚: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需承担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等经济限制。
-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增加自留地、责任田,不增批宅基地,不享受农村集体福利,不予农转非、招工等。
- 城镇无业居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其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依法发给的抚恤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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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 对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为超计划生育逃避管理提供帮助、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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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
- 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在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额以上加收社会抚养费。
- 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