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不能仅因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是详细说明:
1.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 **《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2. 乙肝携带者的就业限制
- 尽管法律规定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但某些特殊岗位可能存在限制。例如,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工作可能因涉及公共卫生而被限制。这些限制是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而非基于对携带者的歧视。
3. 反就业歧视的司法实践
- 在实际案例中,若企业因乙肝携带者身份拒绝录用,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例如,有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构成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并通过判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总结
- 企业在招聘时不得仅因劳动者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拒绝录用,但可以基于公共卫生需要,对从事特定岗位的劳动者提出限制。
- 若企业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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