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120元
新疆自治区关于冬季采暖费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 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补贴 :
- 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报销的冬季采暖费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同时执行。
- 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用 :
- 原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用,按原办法继续发放。
- 城乡困难家庭的冬季取暖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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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困难家庭采取燃煤或其他清洁能源方式集中供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之内的,进行全额救助;超出50平方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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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困难家庭采取自供暖的,每户每年按3吨标准煤救助冬炭费。
- 国家干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费 :
- 居住有暖气设备的国家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住房的冬季取暖费,在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以内(夫妇双方就高不就低)采取夫妇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 已参保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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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发放,对低于参保退休人员取暖费标准的按3161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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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4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2411元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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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一次性(趸)缴费后直接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含按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保人员),按本条上述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9元合计确定,2010年以来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184元。
- 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冬季采暖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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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工参加房改住房面积标准确定货币化补贴,按50%面积计算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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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费计费标准按照现行的供热计费价格22元/平方米计算,如遇价格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热费价格执行。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不同群体在冬季的取暖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建议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以获取最新的发放标准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