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森林防火期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段:春季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秋季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高火险期)。北部林区(如大小兴安岭)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夏季防火期,县级以上政府可动态调整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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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期划分依据
黑龙江省依据气候干燥、植被易燃等特点,将防火期与农事活动、野外用火高峰结合,春季覆盖冰雪融化后草木干燥期,秋季则针对落叶堆积易引发火灾的时段。高火险期进一步强化管控,如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
防火期内禁止行为
包括烧荒、焚烧秸秆、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者将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林区入口设检查站,对火种和易燃物品集中保管,车辆需安装防火装置。 -
责任与应急机制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主体三方联动。专业队伍24小时备勤,确保“打早、打小、打了”。火情需立即拨打12119报警。 -
特殊区域灵活性
北部林区可能延长或调整防火期,游客及作业人员需遵守当地规定,景区、工矿企业需配备防火设施并清除可燃物。
提示:防火请配合检查,避免携带火种,关注当地政府动态通知,共同保护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