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明确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15000元部分,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分别计算扣除额。
个税大病医疗扣除范围为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需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扣除标准为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扣除主体可选择由纳税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扣除,需注意的是,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纳入扣除范围。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如果夫妻双方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既可以选择都在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8万元,合计最高16万元;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扣除各自的部分。例如,丈夫扣除8万元,妻子扣除3万元,总计可扣除11万元。
对于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例如,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在出院时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要看该私立医院是否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且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若满足条件则可享受扣除。
在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时,纳税人日常看病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