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 生育医疗费报销: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 终止妊娠报销: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剖宫术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 产前检查费报销: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 生育津贴: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
- 异地生育直接报销:自2024年11月1日起,宜宾市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现了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 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 参保职工首先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住院手续。
-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结束后,由产科病房、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病房或住院处将确定的分娩方式和诊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名称和诊断录入到计算机结算程序,然后用医疗保险IC卡进行结算。
- 应由个人自负的,由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用职工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 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
- 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 职工产假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 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其住院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出院时间计算,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 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以上就是宜宾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