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参保职工在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10类慢性病且病情稳定时,门诊开药量可放宽至不超过一个月用量,这一政策自2006年起实施,大幅减少了患者频繁开药的不便。以下是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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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仅限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和前列腺肥大10类慢性病患者,且需病情稳定、长期服用同类药物。急性病或非列明慢性病仍按常规开药量(急诊3日、普通门诊7日、行动不便者两周)。 -
政策背景
原规定慢性病开药量不超过7日,2005年北京市调整政策,将上述慢性病开药量延长至一个月,旨在简化就医流程,减轻患者负担。 -
执行要点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且医生会根据病情评估开药量。若病情变化或需调整用药,仍需按实际需求开药。
这一政策体现了对慢性病患者的便利性支持,但需注意严格符合病种和稳定性要求。建议患者就诊时主动说明需求,并配合医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