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政策自2019年9月正式实施,核心内容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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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及浙江省四部门联合文件,实现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的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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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标 :保障生育待遇不变、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优化经办服务。
二、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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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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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自动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需额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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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区参保人员转移时,生育保险待遇随医保转移,过渡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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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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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合并后按两项保险费率之和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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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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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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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限额结算,超支部分可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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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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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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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医保目录:执行生育、工伤、医保的统一药品和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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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监控:通过医保系统审核生育医疗费用,防止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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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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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单独核算收支,强化风险预警和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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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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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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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 :简化参保流程,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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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 :无需重复缴费,生育报销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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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