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唐山市最新政策,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基本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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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 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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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2002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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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年限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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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年限的,需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补缴,费用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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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人员:单位可代缴至最低年限,或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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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需个人缴费至最低年限,2015年前退休者按6.5%-7%比例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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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转移
外省市转入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合并计算,退休时需满足唐山市规定的年限及本地实际缴费不少于5年。
三、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依据《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7〕25号)及后续调整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