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法主要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类,具体如下:
一、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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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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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报销50%,取消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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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50%,起付线标准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长春市最高500元,其他地区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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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门诊
- 覆盖19种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60%,年度最高限额6500元,可累加多种慢性病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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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
- 覆盖48种特病(如结核病、艾滋病),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与住院同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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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药品”
- 支持门诊慢性病、特病用药,起付线与门诊慢性病一致,报销比例同住院。
二、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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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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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元至16万元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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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1元至6万元报销70%,6万至16万元报销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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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1元至3万元报销55%,3万至6万元报销60%,6万至16万元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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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标准
- 省级医院1500元,市级医院1000元,区县级医院700元(职工/退休比例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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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超统筹段按比例报销(自理费用+自费金额×75%-85%)。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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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需备案,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标准执行,异地急诊可垫付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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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门诊统筹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按分段比例报销。
以上信息综合自吉林省医保局最新政策文件及权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