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保视同缴费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计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连续工龄、军人服役年限等,但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人员工龄不予认定。退休时年限不足需按上年度平均工资60%一次性补缴,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 视同缴费的适用范围:实施职工医保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如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龄;经批准的县以下集体企业工龄;1996年后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军人服役年限;临时工转正后最后一次临时工龄(需认定)。
- 排除情形:被开除公职、判刑或劳教人员的工龄不予视同。
- 退休补缴规则: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含视同年限),需按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一次性补足,补缴费用不划入个人账户。例如,福州要求累计缴费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
- 特殊群体处理:社区工作人员制度实施前的工龄不视同,军人服役年限则无论制度前后均可计入。
提示:参保人员应提前核对缴费年限,退休时及时办理医保转退休手续,避免因补缴延误待遇享受。具体政策以当地医保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