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以累积年限计算,而非连续缴费。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 累积年限的定义与计算
累积年限是指职工在参保期间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作缴费年限的总和。例如,职工在就业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加上因政策原因被认定为视同缴费的年限,均计入累积年限。
2. 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
视作缴费年限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可能包括以下情况:
- 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的特殊工种或工作环境下的视同缴费;
- 因历史原因未实际缴费但符合视同缴费条件的年限。
3. 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
职工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 累积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按照规定办理了医保退休手续。
4. 断缴对累积年限的影响
即使医保断缴,之前的缴费年限仍然有效,不会因中断而清零。但为避免影响退休后医保待遇,建议职工尽量保持连续缴费。
总结
上海职工医保以累积缴费年限为标准,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需累积缴费超过15年。视作缴费年限的认定由政策规定,即使断缴也不会影响之前的缴费记录。职工需关注自身缴费情况,确保满足享受医保待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