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无需自行缴纳医保费用 ,相关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医保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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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代缴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后,失业保险基金将按月代缴其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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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
缴费基数通常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比例为6.4%,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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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可连续领取失业金最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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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社保的关系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原养老保险待遇保持不变,医疗保险待遇自动接续。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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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生效时间
通常在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当月开始生效,次月15号左右发放至预留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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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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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失业期间就医但未参保,可先自费治疗,待医保生效后通过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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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如徐州)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后主动申请开通医保,建议通过12393等渠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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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领取后的选择
停止领取失业金后,若未重新就业,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
四、对未来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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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记录
失业期间缴纳的医保不会中断,且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不会影响未来重新就业时社保缴费年限的认定。
失业期间无需担心医保缴纳问题,但需关注政策细则,确保及时申领失业登记并确认医保开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