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浙江省正式实施《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明确生育津贴覆盖范围扩大至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优化了产假天数和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 覆盖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需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中断、终止或注销手续。
产假天数调整
-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
- 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享受98天产假。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 发放标准:津贴金额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产假天数挂钩。
- 特殊规定: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若高于300%,则按300%计算。
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 覆盖内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终止妊娠费用等。
- 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实施时间
《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通过这些新政策,浙江省进一步提升了妇女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障水平,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