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证明的开具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开具资格要求
-
医师资质 :仅限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注册于该医疗机构者;
-
亲自诊查 :必须通过面诊、检查等科学依据开具,不得凭患者主诉或关系滥用证明书。
二、开具程序与规范
-
诊断依据 :需完成必要检查(如血常规、影像学等),确保诊断结论科学客观;
-
特殊情形 :
-
公伤、交通事故等需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开具;
-
诊断存疑时需进一步检查明确后再开;
-
先休后补的证明不予盖章;
-
-
签字盖章 :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三、内容要求
-
基本信息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
-
诊断信息 :疾病名称、病情描述、病因分析等;
-
就诊信息 :就诊日期、科室、主治医生姓名;
-
医学依据 :附上病历、检查报告等支持文件。
四、管理规范
-
时效性 :病假证明通常不超过1个月(急诊3天、门诊1周、慢性病30天);
-
真实性 :严禁伪造或篡改,发现违规将追责;
-
存档要求 :需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保持一致。
五、其他注意事项
-
委托代办 :不得由他人代行申请,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
-
遗失处理 :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自理。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疾病证明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避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