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的倾斜报销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困难群体,具体政策如下:
一、核心倾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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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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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体,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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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贫致贫人口
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政策倾斜力度与低保对象一致。
二、其他倾斜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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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
由民政部门保障基本生活的孤残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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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享受与低保对象同等的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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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起付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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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收入人口
经认定后,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的高额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6000元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
三、政策倾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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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上述群体起付线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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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在基础报销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如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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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取消统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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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 :扩大至门诊慢特病等长期病种,将“申请前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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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不同存在差异,例如哈尔滨、海南等地对职工大病保险的倾斜对象和比例有明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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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政策会定期评估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海南将倾斜范围扩展至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以上政策体现了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有效减轻其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