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谈判药品列入常规目录的规则和条件如下:
一、纳入常规目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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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药品
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数量为准,截至目录调整当年6月30日前连续两个协议期未调整支付标准或连续纳入目录满8年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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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未调整的独家药品
若独家药品在协议期内连续两个周期(通常为2年)未调整支付标准或纳入目录,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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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供应条款
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需满足供应保障要求,包括生产供应能力、医保基金支付后市场供应稳定等。
二、支付标准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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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药品 :按政府定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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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药品 :依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确定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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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家药品 :鼓励省级医保部门参考仿制药价格调整制定本地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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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独家药品 :可暂执行现行支付标准。
三、续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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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续约
协议到期前满足以下条件的独家药品可简易续约,续期2年:
- 连续两个协议期未调整支付标准或纳入目录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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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谈判
若药品未满足续约条件,将进入下一轮谈判,可能调整支付标准或纳入常规目录。
四、其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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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支持 :通过“双通道”药店保障供应,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并支持快速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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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考核 :将药品供应情况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考核,督促企业保障市场供应。
以上规则体现了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既注重药品的临床价值,也兼顾医保基金可持续性。未来医保谈判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以“以患者为中心”为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