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 不可直接转移至其他城市 ,但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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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转移不划转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随参保人跨市转移,需由参保人自行使用或提现(部分城市禁止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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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现金返还
若参保人跨市流动后未重新就业或转入其他城市医保,原参保地医保机构会清算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并以现金形式返还(需满足当地规定条件)。
二、医保关系的转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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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跨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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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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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时,个人账户资金按清算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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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跨市转移
- 职工医保参保人跨市流动未就业时,可转入转入地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办理转移接续。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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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医保政策差异 :若转入地明确拒绝接收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可申请提现(需满足当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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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处理 :跨市流动时需避免重复参保,否则需终止原参保地医保关系。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不可跨地区转移。
总结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可直接转移至其他城市,但可通过清算后现金返还的方式解决转移问题。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时,应及时办理医保转移手续,确保医疗权益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