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居民医保起付标准
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湖南居民医保的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而有所不同: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8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 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
其他规定:
- 多次住院: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 异地就医: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这些起付标准和规定旨在引导患者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的建设,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