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人在监狱期间看病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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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基本医疗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有义务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无论疾病发生时间,只要在押人员患病,监狱均需提供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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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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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费用 :由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或监狱经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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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或特殊疾病 :手术等重大费用通常由监狱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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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或可治不可治疾病 :可能由服刑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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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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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医疗
监狱内设有医疗部门,负责日常疾病诊疗,费用按每月每犯8.30元标准核发。
- 突发疾病 :如重症或传染病,需立即保外就医,费用由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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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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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用 :若疾病需手术且不属于可治不可治情况,通常由监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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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 :对于重大疾病,经监狱审批后,可通过保外就医渠道,费用由近亲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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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医疗
若疾病属于可治且非紧急情况,监狱可能要求服刑人员自费治疗。但此类情况需经严格审批,且通常需服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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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医疗费用 :若在侦查、起诉阶段被羁押(如看守所),医疗费用一般由办案单位通知家属承担,与服刑期间医疗费用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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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监狱通常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费用由医院直接结算,家属无需垫付。
四、法律依据
我国《监狱管理条例》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狱需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于特殊疾病或重大疾病,相关法律法规也提供了特殊保障措施。
犯人在监狱期间看病的费用承担以国家或监狱为主,具体分情形处理,既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又兼顾公平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