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其参保和资金统筹通常以县或市为单位管理,而非省级医保。它与城镇医保合并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确保农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医疗待遇,是解决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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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归属
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市)或地市级医保中心管理,资金统筹以县或市为单位。省医保主要面向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两者管理主体不同。 -
医保类型
属于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城乡居民医保范畴,与城镇医保合并后覆盖更广,强调大病统筹和互助共济。 -
待遇平等性
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消除了城乡差异,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在报销比例、药品目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
参保自愿性
农民自愿参加,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筹集资金,体现互助共济原则。 -
法律依据
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农村合作医疗的市级统筹特点使其更贴近地方实际需求,同时通过城乡医保整合提升了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参保人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了解具体政策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