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店和医保局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类型,具有行政性、公益性和契约性三大特点。这种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医保基金监管和药店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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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协议由医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主导签订,目的是履行医保基金管理和公共医疗服务职责。药店需遵守医保政策、药品定价等行政规范,违规时医保局有权终止协议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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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协议以保障参保人权益为核心,要求药店提供合规药品、执行医保报销政策,不得骗取医保基金。协议内容通常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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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性:虽然协议具有行政色彩,但仍需双方协商一致。药店通过申请和审核后签订协议,医保局则承诺按约定结算费用,形成法律约束力。
此类协议既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也区别于单方面行政行为,而是兼顾行政管理与平等协商的特殊法律形式。药店若想加入医保定点,需严格符合协议条件并动态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