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病医疗政策通过多方面举措减轻患者负担,涵盖精准认定救助对象、三重制度保障、依申请救助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困难群众并分类救助。本市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依规获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依申请获救助。通过信息比对机制,动态掌握困难群众救助情况,确保参保及待遇兑现。
- 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 基本医保:全面落实政策,提升门诊保障、统筹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依类别获分类资助。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 左右确定,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超 60%。对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降低 50%,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 医疗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费用负担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可享门诊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比例 50%,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最高救助限额 1000 元,其他对象 400 元。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 75% 和 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左右确定,救助比例 65%。对经上述支付后个人住院费用仍重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1 万元,救助比例 50%,最高限额 20 万元。
- 依申请医疗救助:本市将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医疗救助,资金来自医疗救助基金。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住院费用负担重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救助,起付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 左右确定,救助比例 50%,最高限额 10 万元。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监测费用负担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
- 医疗费用综合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 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住院押金;未经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 500 元,三级医院 1000 元)。全面实行 “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自费比例,确保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达总费用的 90%。
天津市大病医疗政策为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提供了有力保障,若想了解更多政策细节,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