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涉及个人和单位两个层面,具体规则如下:
一、个人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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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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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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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则按 60%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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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或部分地区规定的150%),则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 300%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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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工资收入无法确认时,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单位缴费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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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依据
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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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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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上限为 300% (或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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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按下限计算;若高于上限,按上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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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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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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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通常为 10% ,个人缴费比例为 2% (部分地区可能包含地方附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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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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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每年3月或7月由单位核定并申报新基数,需提供工资表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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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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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能按全省平均工资的 60% 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 9% 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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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费比例可能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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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缴纳。不同地区可能对具体比例和上下限有微调,需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