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慢特病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划分,Ⅰ 类、Ⅱ 类门诊慢特病不设起付线,均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具体如下:
-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通常较高,一般能达到 90%,能极大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如常见慢性病在一级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大部分费用可报销。
-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0%,二级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设备更完善,患者在此类机构看慢特病,八成费用可由医保承担。
-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是 60%,因三级医疗机构医疗资源更优质,所以报销比例相对低些,但仍为患者缓解了经济压力。
不同统筹区在 Ⅱ 类门诊慢特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方面有差异。例如,部分地区居民单个 Ⅱ 类病种限额 5000 元,同时患多种 Ⅱ 类慢性病,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职工单个 Ⅱ 类病种限额 6000 元,同时患多种 Ⅱ 类慢性病,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 1.8 万元 。艾滋病、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克罗恩病、银屑病限额单独计算,艾滋病限额 10000 元,重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克罗恩病、银屑病限额 8000 元。
患者需留意,要享受上述报销比例,需符合江西省规定的慢特病认定标准并完成认定流程。若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报销按照跨省异地就医有关住院报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