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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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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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及以上医院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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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专科医院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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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院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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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次数
实行“3次累计起付”,即一年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80%时开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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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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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及普通诊疗 :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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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品/高精尖医疗 :在职职工75%,退休职工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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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7万元
注意 :该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政策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