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用于支付近亲属的医疗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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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仅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但可用于支付门诊、药店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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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支付情形
包括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已参保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等)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门诊费用,以及参加居民医保亲属的个人缴费。
二、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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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共济人限制
被共济人(如子女、父母)不能享受共济人的医保报销待遇,其医疗费用需通过各自的医保渠道(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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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被共济人需同时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且需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绑定手续。
三、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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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家庭成员
通过当地医保平台(如“豫事办”)添加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为共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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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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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绑定人以自身身份就医时,个人自付部分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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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 :直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合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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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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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成员范围有限,超出规定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无法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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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共济人已享受其他医保待遇(如职工医保报销),需优先使用其自身医保账户资金。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通过家庭共济功能为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支付门诊费用,但需注意被共济人不能直接享受医保报销,且需符合参保和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