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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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要求
失业人员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且需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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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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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时间 :从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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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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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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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时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及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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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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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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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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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按终止妊娠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通常为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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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与失业保险金同步申领,无需额外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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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营养补助
部分地区(如苏州)还提供一次性营养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三、申领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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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
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至户籍所在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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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期限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一般可享受12个月,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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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补助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详细政策。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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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失业期间中断生育保险缴费,需重新参保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才能申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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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业配偶可单独申领生育医疗费用,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失业人员在满足参保条件并符合生育规定时,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标准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