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结余留用资金是医疗机构通过控费增效、完成集采任务或支付方式改革产生的医保预算结余,按政策比例留用后可用于医疗发展投入和人员激励。其核心在于“结余核定—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闭环机制,既激励医疗机构主动优化服务,又需确保资金用于提升医疗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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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来源与核定标准
结余资金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药品集采结余,即使用中选药品后医保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二是DRG/DIP支付结余,按病组付费标准与实际成本的差值;三是医共体总额包干结余,县域医共体通过分级诊疗和控费实现的整体结余。核定需结合考核结果,例如药品集采结余留用比例通常不超过50%,而DRG/DIP结余可全额留用。 -
资金分配与优先方向
留用资金需优先用于医疗能力提升,如设备更新、专科建设、外聘专家补助等,比例一般不低于70%;剩余部分可分配为医务人员绩效,体现优绩优酬。例如,德清县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慢病管理绩效结余的70%直接兑现给团队,其余由健共体统筹考核分配。 -
考核与监管机制
医疗机构需制定内部考核方案,重点评估集采任务完成度、成本控制、医疗质量等指标。考核不合格者可能取消留用资格,如淮南市规定总分低于60分不予拨付。资金使用需接受医保、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核查,确保合规性。 -
政策协同与长期效益
结余留用需与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偿。例如,深圳明确首年DRG/DIP付费不调整病组标准,结余全部留用,激励机构适应新支付模式。长期看,政策通过“控成本—提质量—优分配”的良性循环,推动医疗资源高效利用。
合理使用医保结余留用资金,既能缓解公立医院运营压力,又能引导医疗行为向“价值导向”转变。医疗机构需结合自身定位,平衡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真正实现医保基金、医院运营和患者获益的三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