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根据相关政策,苏州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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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 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
- 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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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天数:
- 顺产:158天(含60天延长产假)。
- 难产、剖宫产:增加15天。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流产、引产:根据妊娠时间不同,享受20天到98天不等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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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
- 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生育分娩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女职工。
- 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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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 职工生育分娩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 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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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途径:
-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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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 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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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自动发放,无需申请、无需材料、无需跑腿。
- 参保人员可前往“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苏周到”APP查询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情况。
以上就是江苏省苏州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