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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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 医保药品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药品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标准报销;乙类药品报销80%,剩余20%由个人自负;丙类药品为自负药品,不予报销。
- 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药品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及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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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 诊疗项目需满足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等条件方可报销。
- 非必要的、非安全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项目可能不在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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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设施:
-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如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 一些特殊的服务设施,如高端病房、特殊护理等,可能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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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 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医保的保障范围广泛且细致,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面临疾病和医疗需求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和保障。也存在一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所列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