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里的大病救助是一种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的医疗救助制度,旨在为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提供大病救助保障。以下是对医保里大病救助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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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 城乡低保对象:持有《城乡居民低保证》的家庭成员。
- 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 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
- 重点优抚对象:如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等。
- 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如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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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病种
- 通常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苯丙酮尿症、各种心脏病以及心功能不全三级、高血压III级、心肌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糖尿病、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脊髓损伤合并截瘫、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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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等。
- 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 逐级审核: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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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 各地的大病救助标准有所不同,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例如,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或日常门诊享受全额医疗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等。
医保里的大病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它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救助,有助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