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最初的形式是 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联合保健站 于1955年5月1日挂牌成立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制度以农村居民为对象,通过农村集体生产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实现互助共济。由于依赖农村集体经济,其筹资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有限。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解体,传统农村合作医疗逐渐停办。
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历了重要的改革。1994年,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开展职工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称为“两江试点”。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实现了从单位保障制度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21世纪初,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1日,《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实施,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调政府支持、大病统筹、县级统筹、农民自愿参与,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管。
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标志着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此后,政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