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城镇居民医保可以跨省转移接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转移政策依据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支持跨省转移接续。
二、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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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身份变化
当参保人员跨省就业、户籍迁移或达到退休年龄等身份发生变化时,可申请转移医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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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政策允许
转出地和转入地均需支持医保转移接续,部分地区对转入地有明确参保要求。
三、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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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
由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就业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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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与转移
转出地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及个人账户金额通过邮寄等方式发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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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接续
转入地社保机构接续成功后,参保人员可立即享受当地医保待遇,原参保地医保中断。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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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移
个人账户金额可随医保关系转移,但转移后按转入地缴费基数和比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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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累计
跨省转移后,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退休时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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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农民工进城务工时,可在就业地参保,回乡后可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政策意义
医保跨省转移打破了地域限制,保障了流动人员的医疗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生产发展。若需办理转移,建议提前联系两地社保机构确认具体流程及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