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直接结算
低保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相关政策如下:
一、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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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资格
需参加当地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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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范围
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费用(如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可纳入直接结算。
二、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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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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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可通过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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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如太原)要求就医前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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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垫付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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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1个月内通过医保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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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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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合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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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款项直接划拨到低保户个人账户(需提供医保卡、低保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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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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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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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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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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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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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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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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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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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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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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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具体比例可能不同,例如太原市医疗救助基金按7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年度限额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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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人员需关注参保地与就医地医保目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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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结算渠道
- 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平台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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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基本医保目录的费用应从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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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依据《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明确低保对象等群体的救助比例和限额。
以上信息综合了全国及地方政策,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