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根据政策规定和地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当前统一比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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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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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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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按缴费基数的0.5%-1%缴纳,市本级暂定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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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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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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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调整机制
生育保险费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调整,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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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调整
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费基数分别按60%或3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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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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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曾执行1%的缴费比例,但根据近年政策调整,费率已普遍降至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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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沈阳、大连等基金结余不足3个月的统筹地区)暂不调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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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方式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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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与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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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范围 :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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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离职后生育,需满足参保缴费年限等条件方可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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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后,待遇享受范围可能有所调整。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4年最新政策及近年调整情况,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通知为准。